发布时间:2022-07-28 13:18:37
鲜花、礼物、“520”红包......今年情人节,你收到另一半爱的惊喜了吗?热恋时你侬我侬,不分彼此。但倘若最终没有走到一起,那之前收下的要如数归还吗?不少恋人在分手后就为此闹上了法院讨说法。
案例一:分手后,她状告前男友归还520、1314红包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分手后,小刘要求小陈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59239元,双方争执无果,小刘遂将小陈诉至法院。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与小陈均认可曾存在恋爱关系。从转账详情来看,小刘在部分转账时备注的内容与其主张的均是借款的事实不符。关于转账说明备注那买的到虫草鹿骨丸有“祝老公生日快乐”“老公情人节快乐”“老公新年快乐”,金额为1314元或52元等特殊金额的转账,因前述转账的数字谐音与情侣间的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结合双方在聊天中互称“老公老婆”等亲昵话语,故可以认定前述转账应为小刘向小陈做出的赠予行为,不属于借款;关于转账后备注为“老公这些钱是给你交房租的”“祝阿姨生日快乐”“给叔叔买手机的钱”,这些款项的转账说明可以证明系小刘为小陈交房租、基于小陈亲属生日或购买手机等目的,而向小陈给付款项,并无证据证明小陈有向小刘举债的意思表示,故这些转款共计18639元应为小刘赠予小陈的款项,不应认定为借款。
除以上款项外,小刘向小陈转账的剩余款项共计40600元。其中,部分转账有小陈的借款意思表示、部分有小刘要求小陈归还的信息为证的,以及其他款项虽无直接证据显示是否为借款,但小刘已在短信中明确向小陈催要还款,小陈对小刘提出要求还款的请求亦未提出任何异议,仅表明“没有钱”“我有再还给你”的,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对小刘向小陈出借40600元的事实予以采纳。小陈至今没有归还任何欠款,小刘主张小陈归还借款本金406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并最终判令小陈向小刘偿还借款本金40600及利息。
案例二:分居后,他状告前女友归还金手镯
均为离异的小李和小芳于2020年3月在QQ旅游群上认识,不久后两人便确定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虫草鹿骨丸是国药准字吗活。之后,因男方小李隐瞒其有女儿的事实,双方发生争吵并分居,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去年2月,小芳单方面提出分手,小李要求小芳返还上述财物,但小芳认为这些财物是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钱款往来,并没有特别注明是借款或是其他性质的款项,依法应属于赠与,拒绝返还。
小李则认为,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生活,且已涉及谈婚论嫁,贵重金银首饰和钻石项链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购买的,现既已分手,小芳拒不返还上述财产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
后经协调,小李认可26000元的借款中有40虫草鹿骨丸的零售价是多少00元是对小芳的赠与,只要求小芳返还金手镯一只和借款22000元即可。
法官说法:特殊含义转账,通常认定是表达爱意的赠与
近年来,情侣在分手后因日常生活消费状告对方返还钱财的案例屡见报端。恋爱期间发生的金钱往来,究竟哪些是赠与可以不用还?哪些又需要归还的?
但要注意了,如果通过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表明双方在转账时存在借贷合意,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律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来处理。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的消费支出,除非受赠与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因此,情侣热恋也应保持理智,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小额赠与是现代恋爱中常见的现象,但对于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处置,要注意保存证实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虫草鹿骨丸口服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